奴隶制有四大特征:
第一,奴隶可以被买卖;
第二,奴隶对生产资料没有所有权;
第三,奴隶的人身自由被极度限制甚至彻底剥夺;
第四,奴隶的劳动成果被强制占有,所得回报与付出严重不符。
来看苏联的集体农庄和国有工厂:
从“口号”上看,工厂、农场、矿山都属于全体人民,但真正拥有支配权的是少数高层,普通的工人、农民对生产资料既没有使用权,也没有处置权。他们无法决定生产什么、生产多少,更无法从中获得合理的分配。整个体系从上到下层层审批,底层劳动者完全沦为执行命令的工具。
集体农庄制度,名义上是合作制,实际上就是国家农奴制。农民被固定在土地上,没有迁徙自由,也不能随意离开农庄。哪怕他们想去城市谋生,也必须获得许可,否则就会被视为逃亡或是“破坏国家经济秩序”。
数以百万计的劳改犯在各地修铁路、挖矿、伐木、筑坝,他们是苏联体制中最赤裸的国家奴隶。他们没有人身自由,也没有工资待遇。他们的劳动成果全部归国家所有,甚至连温饱都得不到保障。
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把怠工列为刑事犯罪的国家。在那个年代,如果一个工人上班迟到、缺勤,甚至生产效率不达标,都可能被判刑。这种法律本身就说明,在苏联劳动不是权利,而是一种被强制执行的义务。
包括非劳改犯在内的普通人,你没有选择是否工作和做什么工作的自由,因为你并不属于你自己。
古代的奴隶至少还可能有赎身的机会,而在苏联奴隶制下,整个社会都是一个巨大牢笼。没有普通人可以通过积蓄、赎买或迁徙获得真正的自由。国家是唯一的奴隶主,所有公民都是它的附属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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